【8.18集會】黎智英等7人組織集結罪獲撤 終院拒批律政司上訴許可
發布時間: 2024/02/23 11:46
最後更新: 2024/02/23 16:40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7人,涉於2019年8.18在維園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成。7人早前於上訴庭已撤銷組織一罪,參與一罪則維持原判。終審法院今(23日)拒批律政司的上訴許可,7人則就參與一罪獲批上訴許可。律政司一方陳詞指,各上訴人分別在隊頭帶領遊行人士,可算是「組織」的方式;7人則指控罪中的最高刑罰或構成寒蟬效應。法官聽罷陳詞後,擇日頒下書面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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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名上訴人為黎智英(76歲)、李卓人(67歲)、吳靄儀(76歲)、梁國雄(67歲)、何秀蘭(69歲)、何俊仁(72歲)及李柱銘(85歲),控罪指7人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規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。上訴庭早前裁定組織一罪上訴得直,餘下參與一罪則維持定罪判決。律政司及7人分別就此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。
律政司一方陳詞指,要求終院釐清《公安條例》下「組織」之意思,包括指揮或領導遊行之舉動會否構成控罪所指的「組織」,認為上訴庭早前作出之定義過於狹窄。律政司一方又指,各上訴人分別在隊頭帶領遊行人士,手持咪高峰、做出手勢及指引路向,可算是「組織」的方式,終院毋須考慮遊行召集人是誰。
法官則質疑各被告雖站於遊行隊伍前方,但這與《公安條例》中「組織」的定義不符,拒絕就律政司申請批出上訴許可。
7人則要求終院釐清法庭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前,應否以「相稱性基準」作評估,包括考慮有否違反表達及集會自由之基本權利,終院法官就此批出上訴許可。除李卓人及何秀蘭一方外,其餘上訴人就其餘法律議題作出陳詞。
黎智英一方指,上訴庭單純認為「流水式集會」屬繞過禁令的技倆,當中的分析有欠仔細。黎一方續指,自蘭桂坊「人踩人」事件後,反映集會需要人流管理,案發日大量人群離開維園,有需要疏導前方道路。
黎一方指,當時集會召集人陳皓桓於台上高呼「如果銅鑼灣走唔到,喺灣仔走。如果灣仔走唔到,喺金鐘走。如果喺金鐘走唔到,就喺中環走」,故黎僅按其指示離開。
吳靄儀、梁國雄、何俊仁及李柱銘一方均質疑,《公安條例》中的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,或會構成寒蟬效應,對集會自由構成不成比例的干預,另引述梁國雄案例,以質疑當中的合憲性。
法官則指,最高刑罰僅供法庭參考,本案中已有3名被告人獲判處緩刑,認為本案判刑合乎比例。法官聽罷陳詞後,押後決定是否就其他法律議題提批准上訴許可,擇日頒布書面判決。
7人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均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,黎智英及李卓人共被判囚12個月、梁國雄及何秀蘭分別被判監18及8個月。上訴庭其後裁定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上訴得直,撤銷控罪,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維持原判,經調整後,黎的刑期為9個月,李卓人為6個月,梁及何則為12及5個月。至於吳靄儀及何俊仁被判監12個月,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,均緩刑2年,3人只就定罪提出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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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